東莞環評報告書,全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是由環境保護部門對某些重大建設項目一旦實施后對該區域周邊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的預見性評定。(不是所有的企業認證工作都需要環評報告書)。
東莞環評報告書作用
環評報告,即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是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的預見性評定。根據對項目所在地的地下水、土壤的監測,對項目所用原材料、可能產生的廢棄物、項目的環保設備的設計的評價,從而評估項目建成對環境的影響。"環評"是政府要求的,各項目需完成環評報告并上報至環保局。環評通過環保局審核后會公示在網站上(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最后再組織專家評審,評審通過后項目才能開始建設。環評報告對企業很重要,環評通過環保局評審、批復后,后續日常生產、環保管理中還要用到。沒有環評也沒法進行環保竣工驗收。環評報告是針對該項目生產過程中,污染發生情況和治理措施是否可行,生產過程和產品是否符合清潔生產要求,以及最終排放的污染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進行的評價。對方要這個東西是要了解貴公司 廢氣治理設備、產品環保性能等情況是否符合現行國內或國外環保要求,如果沒有的話,一般認為生產企業從環保角度講是有問題的,大項目招標一般不會考慮的。
根據《環評法》第17條和《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必備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8條、第10條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寫要滿足以下的基本要:
(1)環境影響報告書總體編排結構應符合《建設項目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29日頒布)的要求,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提要》的要求。內容全面,重點突出,實用性強。
(2)基礎數據可靠。基礎數據是評價的基礎。基礎數據有錯誤,特別是污染源排放量有錯誤,不管選用的計算模式多正確,計算得多么精確,其計算結果都是錯誤的。因此,基礎數據必須可靠。對不同的同一參數數據出現不同時應進行核實。
(3)預測模式及參數選擇合理。環境影響評價預測模式都有一定的適用條件。參數也因污染物和環境條件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預測模式和參數選擇應"因地制宜"。應選擇模式的推導(總結)條件和評價環境條件相近(相同)的模式。選擇總結參數時的環境條件和評價環境條件相近(相同)的參數。
(4)結論觀點明確,客觀可信。結論中必須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選址的合理性作出明確回答,不能模棱兩可。結論必須以報告書中客觀的論證為依據,不能帶感情色彩。
(5)語句通順、條理清楚、文字簡練、篇幅不宜過長。凡帶有綜合性、結論性的圖表應放到報告書的正文中,對有參考價值的圖表應放到報告書的中,以減少篇幅。
(6)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有評價資格證書,報告書的署名,報告書編制人員按行政總負責人、技術總負責人、技術審核人、項目總負責人,依次署名蓋章:報告編寫人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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