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環評審批是指對新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書)進行審批的行政行為。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項目名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項目
東莞環評審批內容:
1、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涉及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的,是否征得相應一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的同意;
2、項目選址、選線、布局是否符合區域、流域和城市總體規劃,是否符合環境和生態功能區劃;
3、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清潔生產要求;
4、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能否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劃標準;
5、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滿足總量控制要求;6、擬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能否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東莞環評審批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三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
9、《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東莞環評審批條件:1、申請書一份;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字版一式八份,電子版一式兩份; 3、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審批制項目)或備案準予文件(備案制項目)一份;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
東莞環評審批程序
1、申請與受理。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采取法定形式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政審批大廳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相關材料,并進行核驗,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處理。
2、項目審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需要進行技術評估的,由評估機構組織專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技術評估,評估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交評估報告。
3、項目批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根據審查和評估結論提出審批建議,經相關司會簽后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專題會和局務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后辦理批件。
4、聽證與信息公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政府網站公布受理的建設項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前,公示擬批準的建設項目信息;作出批準決定后,公開審批結果。對可能影響項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環境質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建設項目,可以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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